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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造假零容忍!毁损底稿、审计失职,这家中介机构被罚

来源于:本站

发布日期:2026-10-02

近日,江西证监局发布的一份罚单显示,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,江西证监局对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应大华所、徐忠林、陈婷婷的要求,江西证监局于2026年9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,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
经查明,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首先是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,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经江西证监局另案查明,沐邦高科2023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、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。大华所为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,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20万元(不含增值税)。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,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徐忠林、陈婷婷。

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,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;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;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;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。

其次是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。

大华所对2023年沐邦高科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并将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后的底稿提交江西证监局。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行为主要包括伪造、篡改未实际执行的函证程序,篡改、删除部分应收账款、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底稿,篡改重要性水平及舞弊风险评估结论。

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——审计工作底稿》(2022年修订)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。

江西证监局称,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、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。徐忠林、陈婷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大华所、徐忠林、陈婷婷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:一是大华所已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,在当时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基础上,发表审计意见。造假主体是上市公司,大华所无主观过错,积极配合调查,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、减轻处罚。二是修改底稿系基于有关部门检查的整改要求,且修改范围较小,不存在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底稿的故意,请求不予处罚。

经复核,江西证监局认为:

第一,案涉事实存在明显异常,当事人未保持职业怀疑,未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。江西证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量罚适当。

第二,当事人在审计底稿归档后,对底稿进行了实质性改动,并将改动后的底稿提交江西证监局,承诺提交的底稿真实、完整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江西证监局决定:对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,对大华所责令改正,没收业务收入120万元,并处以360万元罚款;对徐忠林、陈婷婷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。对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,对大华所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徐忠林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罚款;对陈婷婷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。

排版:刘珺宇

校对:许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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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造假零容忍!毁损底稿、审计失职,这家中介机构被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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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西证监局发布的一份罚单显示,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,江西证监局对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和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,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应大华所、徐忠林、陈婷婷的要求,江西证监局于2026年9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,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本案现已调查、办理终结。

经查明,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
首先是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,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
经江西证监局另案查明,沐邦高科2023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、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。大华所为沐邦高科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,审计业务收入合计120万元(不含增值税)。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,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徐忠林、陈婷婷。

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,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: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实施不到位;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;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;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。

其次是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。

大华所对2023年沐邦高科审计工作底稿进行了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并将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后的底稿提交江西证监局。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行为主要包括伪造、篡改未实际执行的函证程序,篡改、删除部分应收账款、营业收入细节测试底稿,篡改重要性水平及舞弊风险评估结论。

上述行为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——审计工作底稿》(2022年修订)第十七条、第十八条、第二十条的规定。

江西证监局称,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、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。徐忠林、陈婷婷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
大华所、徐忠林、陈婷婷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:一是大华所已严格按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,在当时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基础上,发表审计意见。造假主体是上市公司,大华所无主观过错,积极配合调查,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、减轻处罚。二是修改底稿系基于有关部门检查的整改要求,且修改范围较小,不存在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底稿的故意,请求不予处罚。

经复核,江西证监局认为:

第一,案涉事实存在明显异常,当事人未保持职业怀疑,未有效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。江西证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,量罚适当。

第二,当事人在审计底稿归档后,对底稿进行了实质性改动,并将改动后的底稿提交江西证监局,承诺提交的底稿真实、完整。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予采纳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江西证监局决定:对大华所在沐邦高科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,对大华所责令改正,没收业务收入120万元,并处以360万元罚款;对徐忠林、陈婷婷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。对大华所伪造、篡改、毁损审计工作底稿的行为,对大华所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徐忠林给予警告,并处以20万元罚款;对陈婷婷给予警告,并处以10万元罚款。

排版:刘珺宇

校对:许欣